杭州一女子组织闺蜜非法交易事件:日入1万,来钱太快难控制

2022-12-25 06:43:02

早在先秦时期的《六韬引谚》中,便有话:“天下熙熙,皆为利来;天下攘攘,皆为利往。”一个“利”字,便已道尽人间百态,有人便因此忘了一个“礼”字。

礼义廉耻指的是社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,一般情况下,可能不涉及违法犯罪,但这人抛弃了礼义廉耻,也就没有多高的底线,为获取巨额利益而剑走偏锋,最终也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。

(注:本文人名均为化名,部分图片为网图;文章禁止转载、抄袭)

李丽十六岁辍学,早早步入了社会,所接受到的学校教育不多,但学习是永无止境的,离开学校并不意味着不能再学到知识,人成长的过程也是自我完善的过程。李丽吃过不少苦,也懂得勤劳致富的道理,在二手衣服市场踏踏实实做了两年,又做过几年服装导购,有了积蓄后自己开店做生意。

不过自己做老板了,虽然能拥有较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,但所承受的压力也是不小的,甚至比自己打工时更让人感到焦虑,打工的时候虽然辛苦,但好歹有份稳定的收入,但自己创业后看到店里没顾客,心里头能不急吗?还得月月支付租金,只出不进,李丽就没了当初的耐心。

初心难守,见惯了大城市的繁华,李丽对城市中的年轻男女艳羡不已,也渴望成为其中的一员,随着时间的递增,李丽的生活成本也越来越高,从简入奢易,从奢入俭难,为了维持体面的生活,又能够在城市中买得起房,李丽不免急功近利,试图在短期内获得巨大的成功,但事与愿违,李丽服装店的生意并不是很好,还需要有时间沉淀,但李丽却已经等不了了,认为要把握自己的青春,于是剑走偏锋走上了岔路。

金钱对多数人都具有诱惑,但并非所有人都会为了金钱而舍弃一切,因此李丽在从事非法交易后也会给自己找理由,比如房租都快交不起了,经济压力很大,她也想趁着年轻能在这座大城市中扎根,又或者是来钱太快,根本控制不住自己,赚得多的时候能日入一万,李丽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。

然而这是违法的行为,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:卖Y、PC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但李丽在这条道上越走越远,即使自己忐忑不已,怕被警方发现,不想再出卖身体,却把主意打到了闺蜜的身上,开始组织闺蜜非法交易。而李丽的所谓闺蜜中,也不乏虚荣心重的年轻女子,她们的经历多多少少与李丽有些相似,所以李丽能够对症下药,让她们如此轻而易举的抛弃了自己的底线。虽然她们也知道这样的行为是不妥的,但却认为走正道,无法快速的满足自己,觉得青春是短暂的,何不趁机把握?

由于是李丽带她们入的行,且李丽早已获得了相关经验,认识不少人,因此三个闺蜜被李丽“拉下水”后,一般是由李丽给她们介绍“资源”,然后从中抽成,相当于躺着就把钱赚了,不过法网恢恢,由于短信发送交易的次数较多,引起了网警的注意,而且李丽与她的三个闺蜜都是在一个居民楼完成交易,经常有陌生男子进进出出,难免也会引起其他居民的注意,从而遭到了举报。

而值得一提的是,李丽的行为已经不止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Y那么简单,更涉及犯罪,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,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纠集、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、策划、指挥他人卖Y的行为。所谓“多人”,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。

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。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犯组织卖Y罪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组织他人卖Y,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一般情况下,该罪只处罚组织者,对于一般参与卖Y者则不以犯罪论处,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。另需注意的是,如果数个卖Y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,结伙卖Y,相互传递信息、互相提供方便,互为掩护,共同从事卖Y活动的,考虑到没有主从之分,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,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。

据查,李丽落网时已存款160万元,但李丽的手机碎屏了都还没有更换。

实际上,按照李丽最初的目标,她早该金盆洗手,但却因为如此途径来钱太快,李丽被金钱所迷惑,完全忘了自己的本心,甚至做出犯罪的事情,而李丽又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,以为自己退居“幕后”,就能够相安无事,所以警方刚找上门时,李丽还试图狡辩,还拿出那个碎了屏幕的手机,声称自己过得清贫,不可能干出违法犯罪的事情。

但证据确凿,李丽的辩解毫无说服力,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上法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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